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会协〔2024〕13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全力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激励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推动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行业服务能力,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讨论,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才全生命周期培养管理理论为依据,紧扣人才建设“选、用、管、育、留”各个环节,力求从政策、资金等各方面全力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激励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推动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奖励方向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广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工作和学习方面的成果;获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个人及党组织等;各类检查工作表现突出人员等。本办法所指的广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第三条 行业奖励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发放。
第四条 行业奖励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协会历年结余资金;
(二)会费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五条 行业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合理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严格审核、社会公示、依规使用”的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行业奖励范围:
(一)获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个人及党组织;
(二)行业人员课题研究;
(三)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四)参加专业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五)自我进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从业人员;
(六)各类检查工作表现突出人员。
第七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奖励标准:
(一)获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自治区两新组织党工委等上级部门授予的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行业个人,给予每人每项荣誉2000元奖励;获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自治区两新组织党工委等上级部门授予的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行业党组织,给予每个单位5000元奖励。
(二)获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行业个人,给予每人每项荣誉1500元奖励;获评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党组织,给予每个单位3000元奖励。
第八条 行业从业人员通过与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开展的课题研究方面的项目和奖励标准:
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合作课题项目并获得奖项,协会给予奖励,每个获奖课题仅限申报一次。如该课题有多名行业从业人员参与研究,请根据课题团队内部约定进行奖励二次分配。其中: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
1.获得一等奖及同等以上荣誉的,给予个人10000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及同等荣誉的,给予个人9000元奖励。
3.获得三等奖及同等荣誉的,给予个人8000元奖励。
4.获得等同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的,给予所在事务所一次性10000元奖励。
(二)获得自治区级奖项
1.获得一等奖及同等荣誉的,给予个人7000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及同等荣誉的,给予个人6000元奖励。
3.获得三等奖及同等荣誉的,给予个人5000元奖励。
4.获得等同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的,给予所在事务所一次性奖励7000元。
(三)获得厅(市)级奖项
1.获得一等奖及同等荣誉的,给予个人4000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及同等荣誉的,给予个人3000元奖励。
3.获得三等奖及同等荣誉的,给予个人2000元奖励。
4.获得等同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的,给予所在事务所一次性奖励4000元。
第九条 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和奖励标准:
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培养项目(注册会计师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注册会计师类)等。
(一)注册会计师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培养项目(注册会计师班)并已完成培养的,已签署在广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最低服务年限合同后,给予个人5000元奖励,并给予注册会计师取得结业证书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需在该所执业时间超过培养周期的50%以上)50000元/人奖励。
(二)注册会计师参加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培养项目进入最后一轮考核环节,给予个人1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3000元/人奖励。
(三)注册会计师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周期为三年及以上)并已完成培养的,已签署在广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最低服务年限合同后,给予个人2000元奖励,并给予注册会计师取得结业证书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需在该所执业时间超过培养周期的50%以上)20000元/人奖励。
(四)注册会计师入选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注册会计师类)并完成培养的,已签署在广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最低服务年限合同后,给予个人2000元奖励,并给予注册会计师取得结业证书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需在该所执业时间超过培养周期的50%以上)20000元/人奖励。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参加专业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十名的,给予10000元奖励。
(二)注册会计师参加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十名的,给予个人5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10000元/人奖励。
参加自治区财政厅专业知识竞赛,参照前款给予事务所或个人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自我进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从业人员予以奖励的范围和标准:从业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一次性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的,给予个人3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5000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申请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申请日当年及前两个年度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
(二)符合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第十三条 上述奖励项目实施遵循原则:同一奖项、专业竞赛或课题等获得不同层级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自主申请广西注协提报课题评奖的,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酌情奖励。
第十四条 行业奖励办法原则上每年组织申请一次,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处根据行业情况、资金预算规模等发布年度行业奖励申报通知并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及人员成立评审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且无异议的,根据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将行业人才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到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1),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培养资料、获奖证书等)一并上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个人)申请表》(附2),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获奖证书等)交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上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冒领、骗取行业奖励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一经查实,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责令其全额退回所领取的奖励且三个年度(不含当年)不得申请行业人才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视情况再作调整。《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会协〔2022〕66号)同时废止。
附:(请至“下载专区”-“综合信息”下载)
1.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2.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个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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