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桂会协〔2024〕2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和科学评价广西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我会制定了《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3月21日
附件
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和科学评价广西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注协)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会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评价排名信息。
第四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广西注协组织的排名。决定参加排名的,应向广西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广西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章程规定会员义务。
(三)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六条 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区内事务所在区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七条 事务所涉及合并、分立情形的,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完成注册会计师转所。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收入、人力资源、党群建设、内部治理、行业贡献、处理处罚等六个方面反映事务所发展状况,共包括18个具体指标:
(一)收入指事务所经审计的上年度并已上报广西注协的业务收入。
(二)人力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人才队伍建设、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等4项具体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仅统计事务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党群建设。包括党组织建设、党建入章、党员比例、“两代表一委员”、群团建设等5项具体指标。
(四)内部治理。包括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一体化管理等2项具体指标。
(五)行业贡献。包括担任行业职务、开展或参与公益活动、受表彰奖励、信息宣传、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等5项具体指标。
(六)处理处罚。指近3年事务所或所属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况。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依据第八条规定进行评分,总计100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一)收入
收入权重为40%,满分为40分,分四档累进计算:
1.业务收入在4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22分,计算公式:(业务收入/400万元)×22分;
2.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28分,计算公式:22分+[(业务收入-4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6分;
3.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34分,计算公式:28分+[(业务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6分;
4.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40分,计算公式:34分+[(业务收入-3000万元)/(全区业务收入最高值-3000万元)]×6分。
(二)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权重为17%,满分为17分,其中:
1.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指标,权重为8%,满分8分,分四档累进计算:
(1)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6人(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5分,计算公式:(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人)×5分;
(2)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6人以上、18人(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6.5分,计算公式: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人)/(18人-6人)]×1.5分;
(3)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8人以上、30人(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7.5分,计算公式:6.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8人)/(30人-18人)]×1分;
(4)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30人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8分,计算公式:7.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0人)/(全区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最高值-30人)]×0.5分。
2.完成继续教育情况指标,权重为2%,满分2分:事务所所属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得2分;未全部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分。
3.人才队伍建设指标,权重为4%,满分4分:事务所上一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职工人数,获得国家承认硕士、博士学位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按存量赋分),以及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参加中注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及广西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违反检查纪律被调换的除外),每人得1分。同一人员有多项认定的,可累计计算。
4.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指标,权重为3%,满分3分:注册会计师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入选财政部或中注协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并完成培养,每人得2分;注册会计师入选自治区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并完成培养,每人得1分;正在培养但尚未结业的行业高端人才,每人得0.5分。按存量赋分,同一注册会计师具有多重身份时,按最高分值计算。
(三)党群建设
党群建设权重为20%,满分20分,其中:
1.党组织建设指标,权重为5%,满分5分:事务所建立党组织的,得3分;组织按时规范换届,且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得2分。
2.党建入章指标,权重为3%,满分3分:事务所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建经费保障等内容写入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或分所管理办法,并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得2分;按要求细化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的制度安排(建立党组织与事务所管理层沟通会商、共同学习制度,互相及时通报党建、业务发展情况)的,得1分。
3.党员比例指标,权重为5%,满分5分: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任党支部书记,实现“一肩挑”的,得1.5分;经营管理层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得1.5分;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人数占比为5%以上的,得0.5分;占比为10%以上的,得1分;占比为20%以上的,得1.5分;上一年度事务所发展完成1名(含)以上中共党员,得0.5分(发展到接收为预备党员阶段,视为发展完成)。
4.“两代表一委员”指标,权重为4%,满分4分:注册会计师担任现届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2分;担任现届自治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1.5分;担任现届市、县(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1分。同一人员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5.群团建设指标,权重为3%,满分3分:事务所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每成立一类组织得1分。
(四)内部治理
内部治理权重为14%,满分为14分,其中:
1.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指标,权重为4%,满分4分:截至上一年度末,事务所55周岁以下合伙人(股东)数量,每人得1分。
2.一体化管理指标,权重为10%,满分10分:按照财政部办公厅《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执行,评价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五方面建立统一制度并有效实施的情况,每方面满分2分,计算方法如下:按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每方面评价分值相较与本类别赋值分的比值,低于5%不得分,6%至25%的得0.5分;26%至50%的得1分;51%至75%的得1.5分;75%以上的得2分。
(五)行业贡献
行业贡献权重为9%,满分9分,其中:
1.担任行业职务指标,权重为2%,满分2分:注册会计师入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担任中注协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1分;担任广西行业党委委员、行业纪委委员、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0.5分。同一注册会计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2.开展或参与公益活动指标,权重为1%,满分1分:事务所或其党团组织上一年度开展(经报备,并由广西注协认定)或参与广西注协统一组织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次数(项目含在广西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捐资助学及志愿服务社会等),每次得0.5分。
3.受表彰奖励指标,权重为3%,满分3分:上一年度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所内个人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每项得1.5分;获财政厅等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全国行业表彰的,每项得1分;获广西行业党委或注协、行业团委表彰的,每项得0.5分。因同一事项或同一同志受多次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上一年度国家或省部级领导到所内视察指导的,得2分,全国行业党委、中注协领导到所内视察指导的,得1分,自治区级单位领导到所内视察指导的,得0.5分。
4.信息宣传指标,权重为2%,满分2分:上一年度,与事务所相关信息被中注协网站、公众平台、简报或有关刊物采用的,每篇得1分;事务所被自治区级以上媒体专题报道的,每次得1分;与事务所相关信息被广西注协网站、公众平台或简报采纳的,每篇得0.5分;事务所向广西注协报送各类典型案例被采纳的,每篇得0.5分。一稿多次发表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
5.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指标,权重为1%,满分1分: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的、参与行业课题研究并获上级表彰的,得1分。
(六)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指标为直接减分项,其中:
1.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况:受到暂停执业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1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4分;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一次减3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有多项认定减分事项的,减分累计计算。
2.注册会计师近3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况: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一人次减10分;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每一人次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每一人次减3分。受到行业惩戒的每一人次减2分。有多项认定减分事项的,减分累计计算。
3.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近3年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的,一次减5分,如发现以前年度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排名。
4.未按时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资料的,一次减5分。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广西注协发布综合评价通知、事务所填报、广西注协审核、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广西注协组织事务所进行填报、核对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参加综合评价排名的事务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十三条 广西注协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广西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五条 广西注协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桂会协〔2009〕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广西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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