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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广西临时执业指南

创建时间:2009-09-01 10:20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广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操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156)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广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来广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外国母公司要求,对外国母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而委托到广西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二)未在内地设立可以承办审计业务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我国境外委托人委托,需要在广西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来广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1.提交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书一式2份(内容包括到广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执业性质、执业地点和执业时间,并说明已经取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同意);

2.申请书后附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开业证书副本、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有效证明副本及境外客户的委托证明副本。

(二)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广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1.应提交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书面申请书一式2份(应说明事先征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同意);

2.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一式2份;

3.附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副本,有关人员执业资格或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副本,以及委托人委托证明副本。

七、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仅省级财政部门有审批权。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受理。受理人经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所提供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属材料不齐,需补充材料的,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服务窗口的经办人

(二)审查和决定。初审人员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会计处负责人审核;会计处领导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厅领导审核批准。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批文答复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书;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的相关权利。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时限为准。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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